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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主要观点(法律现实主义主要观点是什么)

法律现实主义主要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现实主义法学,是从反对概念法学的过程中产生的。发轫于德国的自由法运动,在美国和北欧得到迅速的发展成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理论体系。

现实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丰硕的研究成果,在西方漫长的法律思想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使现实主义法学成为美国官方法学,从而大大推动了美国和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学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至今满载世界法学园地中仍闪烁着熠熠光芒。按照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的话说,“现实主义法律思想在战后深入到每一个法学流派之中”,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成为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组成部。

法家现实主义的特点?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它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 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

美国现实主义的三个阶段?

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是由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创立的。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

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60年代,在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到70年代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观点和传统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等继承。

甚至到9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新公法运动”里,都闪烁着现实主义思想的火花。2003年,在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仍然在讲授现实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的四个分支?

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是由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创立的。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60年代,在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70年代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观点和传统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等继承。甚至到9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新公法运动”里,都闪烁着现实主义思想的火花。2003年,在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仍然在讲授现实主义法学。

在欧洲大陆,现实主义法学表现为反法律形式主义的运动。这场运动,从1900年开始,持续到1950年左右。其“反法律形式主义”的自由法运动,对整个欧洲和世界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社会职能法学派、社会心理法学派等,都是反对“书本上的法”,强调“现实中的活法”,关注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实践。它们的共同特征,呈现出现实主义法学的特点,它们的法律主张明显具有现实主义法学的倾向。

在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现实主义法学也相当盛行,成为影响世界法学思想较大的一支流派。它主要是以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为中心,在哈盖尔斯特洛姆教授的领导下,以他的弟子为主体发展起来的,成为影响比较大的另一支力量。

在我国,由于对现实主义法学研究不够,有加上受到现实主义法学的反对派的影响,人们对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解就不够系统、全面,甚至是误解。

法律现实主义的主要方式有什么?

法律现实主义关注现实世界对法律影响的理解,以实证研究作为主要方法,试图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实证研究强调研究者运用学术敏感去发现法律在社会当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意识’为研究的起点和主线。在当前中国的法学界,实证研究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法律边缘问题的关注,而是逐渐深入到部门法的领域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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